|  最近时期于2008年1月1日, 塞浦路斯正式采用欧元货币,于此过度时期, 政府正致力于准备经济的各个领域。
于2007年, 塞浦路斯国会实施了33(I)法案。 此法案使塞镑到欧元的过渡条理化。 其它法案, 诸如: (EC) 1103/97, (EC) 974/98 与 (EC) 2866/98, 也为此时期提供定向。
上述提及的法案之第18项专为塞浦路斯公司拟定。 其中特别陈述到: 所有塞浦路斯的有限责任公司(资金或者有价证券股份), 以塞镑货币形式作为股份的资金, 于2008年1月1日之前, 全部转变为欧元货币形式。
在股份资金里, 每股名义上的价值将会按比例地增值或者贬值, 此浮动应符合公司法案的规定标准。 股份资金里发生的增值可以用作资金储备资金中资本化的资金, 或者用作现金存储。 股份资金里发生贬值的情况下, 贬值的资金的数额将被存储于专门创建的储备资金(名为“转变欧元的股份资金余留之差别”)内。 而且, 于公司的股份资金未来升值的情况下, 此资金数额务必被资本化。
值得注意的是: 任何其它的形势下, 只有法院的指令才能发生股份资金的缩减, 正如公司法案第64项的具体规定。 然而, 33(I)/2007法案对此规则有例外的规定: 在没有法院指令的情况下, 允许公司的股份资金的缩减(由于股份资金转变为欧元货币形式)的发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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